诸如祭敖包、祭山神等等,形成一种‘佛教为体,萨满为用’的混合形态。
总结起来,乌斯藏的佛教是主人的身份,它本身就是政治权力的核心;而蒙古的佛教是贵客和顾问的身份,它被世俗权力请来为其服务。
其次,大明开国时太祖就认为宗教必须服务于皇权和国家统治,绝不能凌驾于其上,所以就设立了僧录司和道录司,用来管理和监督僧道的行为。
僧官们由出家人担任,但其任命和管理权在朝廷礼部,他们的身份首先是朝廷的官员,其次才是宗教人士。
政主教从的根本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打破,所以,大明两百多年来,从未有僧道能影响朝政的事情出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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